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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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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报价。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是由产品的询价、报价作为贸易的开始。二、订货(签约)。贸易双方就报价达成意向后,买方企业正式订货并就一些相关事项与卖方企业进行协商,双方协商认可后,需要签订《购货合同》。三、付款方式。比较常用的国际付款方式有三种,即信用证付款方式、tt付款方式和直接付款方式。四、备货。五、包装。六、通关手续。七、装船。在货物装船过程中,可以根据货物的多少来决定装船方式,并根据《购货合同》所定的险种来进行投保。拼装集装箱,一般按出口货物的体积货重量计算运费。八、运输保险。通常双方在签定《购货合同》中已事先约定运输保险的相关事项。九、提单。提单是出口商办理完出口通关手续、海关放行后,由外运公司签出、供进口商提货、结汇所用单据。十、结汇。出口货物装出之后,进出口公司即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箱单、、提单、出口产地证明、出口结汇)等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 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2种观点: 出口合同的履行一、备货与报验(一)备货备货是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向生产加工及仓储部门下达工作联系单,要求有关部门按联系单的要求,对货物进行清点、核对、加工整理、刷唛等项工作。在备货工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和唛头、应符合合同规定;备货的时间安排应便于合同的履行;卖方应保证自己出售的货物符合《公约》要求的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二)报验根据我国《商检法》的有关规定,凡需法定检验的出口货物,出口商应填制“出口报验申请单”,向商检局办理申请报验手续。商检机构对已报验的出口商品,应当在不延误装运期限内检验完毕,检验合格的,按照规定签发检验证书、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二、催证、审证和改证(一)催开信用证催开信用证是指通过信件、电报或其它电讯工具催促对方及时办理开立信用证手续并将信用证送达我方,以便我方及时装运货物出口,履行合同义务。催开信用证不是履行每一个出口合同都必须做的工作,通常在下列情况下才有必要进行:1.如出口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较长(例如3个月或6个月),而买方应在我方装运期前的一定时日(例如30天)开立信用证者,则我方应在通知对方预计装运日期的同时,催请对方开证。2.如果我方根据备货和承运船舶的情况,可以提前装运时,则可商请对方提前开证。3.即使开证限期未到,但发现客户资信不好,或者市场情况有变,也可催促对方开证。4.进口商经常迟开证。(二)审证1.审证的依据信用证审核的依据是货物买卖合同、《UCP500》的规定以及信用证中有关要求的可实现性。2.银行对信用证的审核在实际业务中,通知银行和出口公司共同审核信用证,其中通知银行除了必须审核信用证的真伪以外,还着重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1)来证是否符合我国的对外。(2)开证行的资信,包括资金储备情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誉等。(3)索汇路线是否可靠。3.出口企业的审证如果银行审查没有发现问题,便可在信用证正本上加盖证实书戳印后交出口公司进行审核。出口公司着重审核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等。具体包括:(1)信用证的性质和种类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2)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名称、地址是否与合同相符。(3)信用证中的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是否与合同中的规定相一致。(4)价格部分。总金额、货币种类是否与合同规定的相符;总金额是否与单价、数量的乘积相等;金额的大小写是否一致;有没有考虑溢短装的情况;在货币种类不一致时,是否规定有合理的折算方法,我方能否接受等。(5)到期日、到期地点、交单期和最迟装运日期。未规定到期日的信用证是无效信用证,不能使用。凡晚于到期日提交的单据,银行有权拒收。(6)信用证中的转船与分批条款、保险条款以及选港费、港口拥挤费等费用的支出,是否与合同规定的相一致;如果不一致,我方能否接受。(7)信用证所列的单据与出票条款。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份数及内容,我方能否办理或能否接受。如转口贸易时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卖方不可能办到,对此,出口方应要求改证。(8)信用证责任条款及其它特殊条款。审查有无开证行保证付款的声明。如出现指定船公司、指定船籍、船龄等,或不准在某个港口转船等,实施中不易办到的,一般不应轻易接受。(9)信用证中要求了一些条件,但是没有要求在送银行结汇时必须提供与之相应的单据,据《UCP500》的规定,这些要求没有实际的意义,在具体操作时对这些要求可以不予理会。(三)改证改证的程序是:(1)受益人向开证申请人提出,或开证申请人主动提出。(2)开证行将改正通知传递到通知行,转告受益人。(3)受益人认可修改意见。根据《UCP500》规定:收益人可接受的修改通知书只有原证的通知行送来的才行,对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要幺全接受要幺全拒绝,部分接受修改内容当属无效。开证申请人送来的改证通知书一定不要接受。受益人应对接受或拒绝修改书做出表示,既可在收到修改书后立即做出,也可以延至交单时做出,如果收益人没有做出书面的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则在交单议付时,如果单据是根据原证制作的就是对修改书的拒绝,如果单据是根据修改书制作的就是对修改书的接受。三、托运在货、证备齐以后,出口企业应即向外运机构办理托运手续。所谓托运,是指出口企业委托外运机构向实际履行运输的企业即轮船公司、铁路局、航空公司等或其代理办理海、陆、空等出口货物的运输业务,我出口企业向外运机构办理托运的工作步骤如下:(一)查看船期表,填写出口货物托运单(二)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装货单装货单(shippingorder)又称关单,俗称下货纸,是船公司或其代理签发给货物托运人的一种通知船方装货的凭证。在法律上,船公司或其代理签发装货单是接受(承诺)出口企业或其代理向其提出订舱要求(要约)的意思表示,所以出口企业或外运机构收到装货单时就意味着运输合同已经订立。四、投保在配载就绪,确定船名后,外贸企业应于货物运离仓库或其它储存处所前,按照买卖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以取得约定的保险单据。在办理投保手续时,通常填写国外运输险投保单(application-for-foreign-transportation-ins rance),列明投保人名称、货物的名称、唛头、运输路线、船名或装运工具、开航日期、航程、投保险别、保险金额、投保日期、赔款地点等。保险公司据此考虑接受承保并缮制保险单据。五、报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凡是进出国境的货物,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国际航空站进出,并由货物的所有人向海关申报,经过海关查验放行后,货物方可提取或装运出口。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请求海关查验放行进出口货物的行为称为报关。出口报关是指出口人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交验有关单据和证件,接受海关对货物的查验。在出口货物的发货人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后,经海关签印放行称为清关或称通关,它通常要经过申报、征税、查验、放行四个环节。六、装运承运船舶抵港前,外贸企业或外运机构根据港区所作的货物进栈计划,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存放于港区指定仓库或货场。轮船抵港后,由港区向托运人签收出口货物港杂费申请书后办理提货、装船。装船完毕,即由船长或大副根据装货实际情况签发大副收据(mate s-receipt)。大副收据,又称收货单,是船方签发给托运人的,表明货物已装妥的临时收据,载明收到货物的详细情况。外贸企业或外运机构可凭此单据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换取海运提单。七、发装运通知货物装船后,外贸企业应及时向国外买方发出“装运通知”(shipping-advice)以便对方准备付款、赎单,办理进口报关及接货手续。装运通知的内容一般有定单或合同号、信用证号、货物名称、数量、总值、唛头、装运口岸、装运日期、船名及预计开航日期等。在实际业务中,应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和对客户的习惯作法,将上述项目适当地列明在电文中。八、制单结汇出口货物装出之后,出口公司即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各种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一)我国出口结汇的做法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收款,其结汇的做法主要有买单结汇、收妥结汇和定期结汇。1.买单结汇。又称出口押汇,即《UCP500》规定的“议付”。2.收妥结汇。又称收妥付款,是指议付行收到外贸公司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待收到付款行将货款拨入议付行帐户的贷记通知书(Credit-Note)时,即按当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记入受益人帐户。3.定期结汇。是指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到期后主动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拨交外贸公司。(二)对出口单据的要求对出口单据的要求是: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1.汇票。(1)出票条款。一般包含三个内容: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2)汇票金额和币别。(3)付款人名称。在信用证方式下,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以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为付款人。倘若信用证中未指定付款人,应填写开证行。(4)汇票的受款人。汇票的受款人应为银行。在我出口业务中,无论以信用证还是以托收方式结算,对外签发的汇票均应作成指示式抬头,例如“付中国银行或其指定人”(pay-to-the-order-of-Bank-of-China)。(5)汇票的出票人。汇票的出票人通常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在可转让信用证情况下,也有可能为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在托收方式下,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出口人。出票人应署企业全称和负责人的签字或盖章。2.商业。商业(commercial-invoice)简称(invoice),全面反映了交付货物的状况,是各种单据的中心单据,是出口人必须提供的主要单据之一。内容必须符合买卖合同规定。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还应与信用证的规定严格相符,不能有丝毫差异。(1)出具人名称。出具人一般为出口人。(2)抬头人名称。在信用证方式下,除非信用证另有约定,商业的抬头必须做成开证申请人(可转让信用证除外)。在托收方式下,商业的抬头一般为国外进口商。(3)号码、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及开票日期。的开立日期不要与运输单据的日期相距过远,且必须在信用证的交单有效期内,也不应晚于交单日。(4)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前提下,应明确具体,不能含糊笼统。如遇在世界上有重名的港口或城市,应加列国名或地区名称。(5)运输标志。凡是信用证有指定唛头的,必须依照规定制唛。如未指定,出口人可自行设计。的唛头及件号应与运输单据和其它单据所表示的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