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户口在我市的居民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区、县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
一、申请方式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应由本人和拟团聚的或者澳门亲属共同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面见、询问和现场采集面像。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由其监护人陪同申请。港澳关系人因患严重疾病等原因无法前往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面见和询问的,应提交港澳关系人出具的免于面见申请和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受理。
二、证件换发和补发
1、有效期内证件换发和补发。因前往港澳通行证遗失、损毁、被盗抢,申请人在证件有效期内申请换发或者补发的,应向原户籍所在地区、县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换发或者补发证件的申请。证件遗失、被盗抢的,应提交书面声明;损毁的,应交回证件原件。
2、申请人在证件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未前往或者澳门定居的,需重新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三、上线名单公示及批准定居公布
1、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地区定居分数线将每年定期在重庆市出入境管理局接待大厅以及互联网站重庆市网公布。
2、已达到定居分数线的申请人名单,重庆市出入境管理局及各区县出入境管理部门每月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与当地出入境管理部门或重庆市出入境管理局电话联系。(定居咨询电话:023-63961907)
3、定居申请批准情况,每月在重庆市出入境管理局及各区县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公布。申请人应当及时到原申请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如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出示申请人及代领人的身份证。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所提交的相片、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申请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2、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转送港澳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协助面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亲子鉴定以及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3、申请人的申请情况、联系地址或者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未补正申请材料,不配合面见询问、亲子鉴定,或者未申报联系方式变更等,视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
接待时间:重庆市出入境管理局大厅接待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17:00,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其他出入境大厅接待时间以当地机关对外公布为准)
咨询电话:023-966511
互联网址: 重庆市网
监督电话:023-6396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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